老人遇赡养难题 法律援助为她“撑腰”

    人们常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人人都有难唱的曲。”这不,我市神垕镇的李某就遇到了赡养难题。近日,笔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这一难题终于得到解决,李某和其女儿顺利签订赡养协议书。
    李某今年50岁,育有一子一女。10多年前,她与丈夫离婚。她带着未成年的儿子搬出来居住,她的女儿跟随丈夫一起生活。这么多年,她靠打零工挣钱供养儿子,母子俩相依为命。去年7月,她的儿子应征入伍。
    没有了负担,李某本以为能过上几天好日子,谁知大病不期而至。这场病,导致她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儿子不在身边,她平时生活只能靠年迈的父母照顾。她曾多次联系已成家的女儿,希望女儿前来照顾她,但始终没能如愿。赡养难题成了压在她心头的一块大石头,让她喘不过气。
    今年9月初,李某拨通了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电话,请求帮助书写诉状,要求女儿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受援人李某无法行动,该中心主任马俊伟立即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明方办理此案。
    9月8日,马俊伟和关明方一同驱车前往李某家,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场为李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马俊伟认为,如果直接起诉李某的女儿,势必会影响母女俩的感情,使亲情受到伤害,不利于解决问题。为了让亲情得以修复,马俊伟和关明方商议后,决定诉讼之前先行调解。
    按照商量好的,在接下来的一周多时间里,马俊伟和关明方几乎每天都与李某及其子女沟通。对李某,他们反复进行安慰,让其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对李某的女儿,他们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
    在马俊伟和关明方的共同努力下,李某的女儿和李某都同意和解。9月17日,两人打印好赡养协议书,再次驱车来到李某家。在他们的见证下,李某及其女儿当场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因为李某的儿子在外地,他们就通过电话告知其协议内容。李某的儿子承诺每个月向母亲支付生活费和治疗费。李某的女儿表示,除支付赡养费外,还会经常到李某身边照顾,以报养育之恩。
    看到母女俩重归于好,李某的亲戚、朋友都很高兴。提起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他们及李某均尽是称赞。李某专门给马俊伟发去短信,向马俊伟表示感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