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涉案企业“活下来”


    “以前,不懂法犯了罪,多亏检察院从轻从宽处理!我们也从中汲取了教训,今后一定守法经营!今年呢,公司又投入资金在承包的地里种了水果、红薯等,收成还不错……”11月4日,接到检察官的回访电话,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话语中满是感激。

    党某今年41岁,家住浅井镇。2020年7月至11月,党某伙同他人在其公司租赁的浅井镇扒村花果岗内,非法使用化学药品对石英石进行浸泡,浸泡后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露天渗坑。经鉴定,露天渗坑内废水重金属锌含量为556mg/L,超过国家标准111倍;锰含量为142mg/L,超过国家标准28倍,属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党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此案系民营企业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该检察院环境资源办案组负责案件办理。
    经审查,办案组发现两个问题:案发地系党某公司租赁的农村集体用地,该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党某等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不清,党某成立生态农业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为了实施犯罪?
    针对上述问题,办案组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查取证:一是调取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查,该公司租赁农村土地共计610亩,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水果、中药材、花卉种植和销售,生态农业旅游观光,果园采摘服务等,涉案地点占地700平方米左右。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企业股东。经查,党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股东对党某非法生产石英石的行为均不知情。也就是说,该案系个人犯罪。三是实地走访。经查,该企业已投入百万元,种植了中药材等。因前期投入较大,加上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党某遂产生非法生产石英石缓解经济压力的想法。党某租地是为了实施犯罪的嫌疑被排除。
    既然如此,怎样才能既守护了青山绿水,又让涉案企业“活下来”“经营得好”?办案组遂联合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党某等人非法倾倒酸性废水造成的生态系统损害所需的防护、修护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并引导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及党某等人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今年1月,党某委托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环境损害进行了修复。
    随后,经过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该检察院认为,党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党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一直守法经营,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办案效果,该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企业代表、律师、侦查人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意见。今年2月,该检察院依法对党某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到涉案企业进行公开宣告。
    “今年,公司把村里多年的荒地复耕了,种了水果、红薯,让大家伙不出门就有活儿干、有钱挣。”扒村村民桑松琴高兴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