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许昌市及我市有关规定。决定在禹州市全域范围内全年持续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顶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范围:禹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生产、经营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严禁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格监督执法。
(一)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组织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强化重点区域及重点时段的监督执法。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严格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由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禹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