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特殊”的法治课
“你们是哪个单位的?办什么事?先在刷脸机验证,验证通过后才能进。”
“啥?我们是来办事的,还需要人脸验证吗?”
“这是规定。”
“是不是验证后没有个人信息就不能进了,你们这合法吗?”
....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5月27日,在市某局门口,市委第七巡察组组长尚金领恰巧目睹了这一幕。为避免矛盾激化,他向值班门卫出示了工作证件,对双方矛盾进行了调解。按照疫情防控程序,对办事人员备案登记后,予以放行。一场一触即发的矛盾就地化解。
“个人信息采集是否征得了被采集人员的同意?门卫录取职工个人信息手续完备吗?”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尚金领的心中。他立刻安排工作人员对这一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借阅资料和座谈了解,查实该单位利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因该行为并未与干部职工签订同意或者认可协议。
掌握这一情况后,巡察组立刻找到该局班子成员,并为他们分享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不规范的普法案例,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未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听后,班子成员一片愕然。
“尚组长,这堂法治课上的真及时啊!我代表单位干部职工对巡察组及时化解纠纷和防范风险表示感谢,看来咱们巡察组不光是‘察’还是呵护的‘帮’啊!”该局局长握着尚金领的手,感激的说到。
“帮助被巡单位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是我们的责任,‘巡’‘帮’相助,‘察’和‘被察’是一家啊!”
随后,巡察组下发了整改意见书,责成该局采取补漏措施,与干部职工签订同意或认可协议,使隐患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来办事的群众也不用再刷脸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