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民法院 公布两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市人民法院公布以下两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刘某,53岁,禹州市人,曾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多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2021年4月,刘某在禹州市区护城河某段绿化带内,以200元价格出售毒品一包,后再次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在其身上及住处共搜出9包疑似毒品物质。经鉴定,从刘某身上及住处搜出的8小包物质均为海洛因毒品。
法院判决:庭审中,刘某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胡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胡某甲、胡某乙,均为禹州市张得镇某村人。2021年8月,胡某乙到云南省昆明市,其妻子曹某明知胡某甲是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的情况下,向其转账3万余元,胡某甲将部分款项转账给胡某乙。胡某乙从云南人阿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得毒品海洛因约30克、20克,带回禹州后,交给胡某甲进行销售。
同年10月、11月,胡某甲、胡某乙又多次到昆明市,从阿某手中购买毒品若干,曹某均在知情情况下,为其丈夫胡某甲提供资金。11月26日,胡某甲在某酒店吸食毒品时被查获。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曹某结伙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胡某甲、胡某乙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2022年6月2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