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戴口罩扫“场所码”

    根据《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经菅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单位(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张贴悬挂场所码,安排人员负责查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逢进必扫,逢人必查。
    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进入封闭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请正确戴口罩,扫场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