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故意食品中投放异物 连续敲诈商家获刑
“你们这食物里有石子,把我的牙齿都硌坏了,你们说怎么办吧?”
张某今年31岁,2021年8月11日,张某与其女友李某在禹州新一峰超市购买了熟食田螺,后以李某在食用过程中吃到石子把牙齿硌坏为由,找到超市进行理论。为息事宁人,超市方给予了1100元“赔偿”。
从此,两人仿佛打开了新世界大门。10月5日,两人在路边捡了一块小瓷砖块,来到胖东来禹州店购买蒸饺,在吃蒸饺的时候将小瓷砖块放到蒸饺里面,然后向店方投诉说把牙齿硌坏了。胖东来工作人员专门陪同张某到口腔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随后经过协商,胖东来超市赔偿了张某7000元。
在同年10月份至11月份之间,两人又如法炮制,以熟食和副食品中吃出小石子、创可贴、烟头等理由,先后在许昌、禹州、长葛、襄城多地敲诈十余起,被敲诈商家遍及永辉超市、万达广场、一峰超市、德庄火锅、王婆大虾、亚辉饸饹等多家知名商超或餐饮店。
2021年11月3日,张某、李某再次来到禹州市胖东来超市购买一瓶香菇牛肉酱,后张某故意放入疑似阿莫西林,以其母亲食用后食物中毒为由,二人向该超市索要人民币7100元。二人索要未果欲拉横幅闹事时,店方察觉事情有异选择报警,遂案发。
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罪行。7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庭审中,二人对犯罪事实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多家商户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人单独或者伙同敲诈金额共计47390.6元。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8月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两人共同或单独退赔被害商家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两人单独或伙同故意投放小石子、烟头等异物来索取钱财,各类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