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委第八巡察组召开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提级专项巡察工作动员会

周磊作动员讲话  张涛等作表态发言

按照许昌市委统一部署,3月12日,许昌市委第八巡察组对禹州市委政法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党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市公安局党委、市司法局党组召开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提级专项巡察工作动员会。会前,许昌市委第八巡察组组长周磊主持召开与禹州市5家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见面沟通会,巡察组副组长尹慧东传达了市委书记史根治听取八届市委第七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周磊通报了本轮巡察工作任务及要求。会上,周磊作动员讲话,禹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涛,禹州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张永杰作表态发言,其他3家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提交书面表态材料。
许昌市委巡察组有关同志,禹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曹晓光出席会议,5家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周磊指出,要深刻领悟巡察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领会巡察工作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扎实完成好本轮巡察任务;要明确开展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巡视巡察是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要安排,充分认识开展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提级专项巡察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接受政治体检为契机推动政法系统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现代化许昌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周磊强调,本次巡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禹州市委政法委机关等5家政法单位党组织落实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紧扣“六个方面”开展巡察:紧扣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情况;紧扣强化队伍建设,持续清除害群之马情况;紧扣推进法治建设,整治顽瘴痼疾情况;紧扣弘扬英模精神,激励担当作为情况;紧扣推进素质强警,提升能力素质情况;紧扣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情况。
周磊指出,巡察组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市委巡察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工作方案,把握政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严从实监督。在工作方式上,采取听取禹州市委政法委机关等5家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调阅、复制文件资料等“12+N”种方式进行。工作中将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党组织立行立改。巡察结束后,将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报告巡察成果并进行反馈。
周磊强调,做好本次巡察工作,是许昌市委第八巡察组和禹州市委政法委机关等5家政法单位党组织共同的政治责任。希望5家政法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干警提高站位、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和巡察组一起共同完成好本次巡察任务。
张涛表示,要提高政治站位,端正巡察态度;全力配合巡察,做好各项保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落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张永杰表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巡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强化政治自觉,把专项巡察的各项工作坚决落实好;切实端正思想认识,把遵守巡察纪律作为红线和底线;切实深化整治整改,把整改作为主题教育成果的检验。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鑫炜表示,提升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接受巡察监督;严守纪律规矩,以坚定的思想自觉配合巡察工作;抓住宝贵机遇,以有力的行动自觉推进巡察整改。
禹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崔君表示,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全力支持配合,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巡察监督检查;严肃纪律作风,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工作;坚持立行立改,以优良的作风抓实整改任务。
禹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宏杰表示,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端正政治态度,认真对待巡察;严肃工作纪律,深化纪律建设;深化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强化主体责任,聚焦问题整改。
本轮巡察自3月11日起至4月30日结束,许昌市委第八巡察组设置专门值班电话:19937446339(接听时间为:8:00—12:00,14:30—17:30);接收短信手机:18836129960(只接收短信,不接听电话);电子邮箱:xcswxcz06@sina.com;邮政信箱: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A106号邮政信箱;同时在禹州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乡镇(街道)派出所等33处办公地设置联系信箱。
二维码:

以上信访渠道于3月12日开通,4月25日17时关闭。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巡察工作安排,市委第八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禹州市委政法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党组、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市公安局党委、市司法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主要负责人,以及关键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对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