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现征求对《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阅读《禹州通讯》或登录云上禹州APP、关注精彩禹州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3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15037447802@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推动钧瓷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条例所称钧瓷,是指以禹州市为原产地,以宋代烧制技艺为基础,以禹州本土矿物质为主要原料,以铜、铁等矿物质为主要呈色釉料,经高温烧制而成的窑变瓷器。
本条例所称钧瓷文化,是指与钧瓷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  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市钧瓷产业发展服务机构负责指导钧瓷文化产业做好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钧瓷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交流、合作,协调联络各类与钧瓷产业发展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规划编制】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钧瓷文化保护规划和钧瓷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钧瓷文化保护规划和钧瓷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钧瓷文化专家委员会,为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提供咨询、评审、论证等专业意见。
钧瓷文化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市钧瓷产业发展服务机构提供钧瓷文化资源的线索、实物等。
第十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建立保护利用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建立和完善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推进钧瓷文化资源在保护中合理利用,在利用中有效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名录制度及依职权列入名录的范围】  钧瓷文化资源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下列钧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且与钧瓷文化相关的古窑址、古民居、古庙宇、古戏(牌)楼、古寨墙、古井等;
(二)与钧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三)与钧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的与钧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
第十三条【依申请列入名录的范围】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一)能够反映钧瓷传统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矿址等;
(二)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和影像资料等;
(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传承性、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技艺代表人和专业人员;
(四)具有钧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
第十四条【依申请列入名录的程序】  申请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钧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组织钧瓷文化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钧瓷文化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钧瓷文化资源,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公布。
钧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的,可以由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移出名录的情形】  经申请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钧瓷文化资源灭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钧瓷文化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移出保护名录并公布。
对移出保护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保护标志标牌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的钧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牌,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钧瓷文化资源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保护标牌、标志的内容包括钧瓷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移出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收回保护标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牌。
第十七条【分类保护】钧瓷文化资源实行分类别、分层次保护。  
已列入文物保护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其他钧瓷文化资源,由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八条【区域性整体保护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钧瓷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价值重大、保持完整的神垕古镇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十九条【原料资源保护和利用】 许昌市、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钧瓷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合法有序开采,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十条【钧瓷文化元素符号的体现与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融入钧瓷文化元素、符号,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中。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应用钧瓷文化元素符号。
第二十一条【钧瓷文化资源数据库更新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市钧瓷产业发展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钧瓷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钧瓷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对钧瓷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二条【建立传承发展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在研究、创作、宣传、教育、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钧瓷文化在传承中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技艺认证】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列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推荐人选。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协会、学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大国工匠或者中原大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等。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钧瓷文化宣传。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设钧瓷文化课程,组织学生参加钧瓷研学活动,加强钧瓷文化普及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流传播】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钧瓷文化旅游节、钧瓷文化论坛等形式,建立交流平台,促进钧瓷文化传承发展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鼓励钧瓷文化研究机构、协会、学会、民间团体、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通过钧瓷文化理论研究、艺术技术交流、业务操作演示、作品产品展览等方式,开展钧瓷文化传承发展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建设】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钧瓷博物馆发展升级,促进钧瓷博物馆群建设和馆际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开办钧瓷类展览馆、非遗展示和传承场所和大师工匠博物馆、名人故居博物馆等文化场馆。
第二十七条【产业集聚】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钧瓷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措施,优化钧瓷文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钧瓷文化产业体系,打造钧瓷文化产业集群,实现钧瓷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数字化发展】  许昌市、禹州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数字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指导钧瓷文化产业上下游企业高效协作,完善钧瓷文化产业供应链体系,支持钧瓷生产企业对接国家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钧瓷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新业态。
第二十九条【绿色发展】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钧瓷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进传统工艺、调整优化钧瓷产品结构,开发推广绿色环保钧瓷产品,建立钧瓷文化产业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钧瓷文化产业绿色发展。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者、经营者使用绿色环保、简洁美观的产品包装。
第三十条【创新创意扶持】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企业自建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基地,提高创意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钧瓷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创意设计人才和钧瓷生产企业的产学研联合,加大对优秀原创产品的扶持力度,促进钧瓷文化与三国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相融合,推动钧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人才促进发展】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钧瓷文化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引才聚才政策体系和人才发展优先保障机制、奖励激励机制等,支持钧瓷文化产业人才发展。
第三十二条【销售服务体系】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钧瓷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建立钧瓷产品线上官方认证市场和线下规范统一的专业市场,发展具有钧瓷文化特点和地方特色的销售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钧瓷质量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鼓励和支持钧瓷生产企业开展钧瓷产品质量认证,推行钧瓷产品质量验证码,实施钧瓷产品质量全过程追溯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的钧瓷产品。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钧瓷知识产权保护,构建钧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钧瓷作品的知识产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登记。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钧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范钧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禹州钧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文旅文创融合】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钧瓷文化资源,推动开发钧瓷观光、休闲、体验、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文旅项目,拓展开发多元化的钧瓷文创产品,促进钧瓷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申请列入保护名录弄虚作假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进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已列入保护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移出保护名录。
第三十八条【破坏保护标牌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钧瓷文化资源保护标牌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