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
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
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