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邻居通行 法院强制清除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关系社会和谐,也是法治社会的关键标志。9月5日,禹州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一起相邻纠纷通行案件,在镇政府和派出所共同参与见证下,依法清除阻碍邻里通行的砖块、杂物。
孙某家住张得镇某村,2010年与邻居两家同时建房。孙某出行需向东经过邻居家南外墙,邻居家房子建成后也在南外墙留有一条宽约5米,长约13米的道路。但2023年,该邻居采取堆土和堆放树枝、砖块等方式将该道路堵塞,导致孙某无法通行。
经村镇调解无果后,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邻居侵犯了孙某正常通行的权力,判决该邻居限期清除南院外墙道路上的杂物,不得妨碍孙某通行。
因该邻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孙某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前往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孙某邻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除杂物的义务,但该邻居迟迟不为所动。为确保法院判决落到实处,禹州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9月5日,禹州法院执行干警和张得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共同到达现场。执行干警组织人员、车辆,将阻碍通行的砖块杂物等逐一进行清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企图阻挠执行,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后,依法将其带离现场,执行得以顺利进行。经过共同努力,阻碍邻里通行的道路通了,孙某对法院当天执行工作也表示了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