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不满意发布差评 商家诉至法院来维权

因为一次不满意的网购,买家与卖家产生纠纷。因为发布差评,买家又被卖家诉至法院。昨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身边的事】
2023年7月,男子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裴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款名为“HUD”的设备,用于在驾驶过程中把时速、导航等重要的行车信息投影到车前面的风挡玻璃上。然而,徐某使用后发现该设备显示车速迟缓,不能让自己满意。
徐某联系商家裴某,要求退货。裴某愿意与徐某电话沟通退货事宜,多次拨打徐某的电话。可是,徐某只愿在某网络平台上沟通,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经反复协商,裴某同意退货,徐某却未按照要求及时寄出货物。裴某申请网络平台工作人员介入,徐某仍未按照要求及时寄出货物,双方矛盾加剧。几经沟通,徐某虽然最终寄出了货物,但未寄出部分配件。其间,徐某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对裴某店铺的产品发布差评。裴某认为,徐某借机诽谤、诋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徐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买卖,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徐某在网店内购买商品并根据自己的体验发表评论,其评论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原告名誉。同时,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徐某在退货过程中多次未按照要求及时寄出货物,且未寄回部分配件,构成了违约和侵权。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裴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最终,该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向商家裴某支付1015元。
【法官说法】
由于下单时无法先对商品进行体验,网购时常引发纠纷。面对纠纷,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应当理性、耐心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公平、诚信、和谐的交易环境。作为商家,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和选择,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作为消费者,应合理表达诉求,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若不遵循相关约定,都可能会构成侵权和违约。买家如果在网购后对商品进行恶意差评,辱骂卖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无主观恶意的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主要表现为人身侵权、人格权侵权、财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均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逾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