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首例 校车超载入刑

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却实载31人。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校车司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驾驶朱阁镇某幼儿园的黄色校车接送学生时,擅自将本应分两次接送的学生合并为一次接送。该车辆行驶至禹州市朱阁镇某村路段时,被禹州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有超员嫌疑,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校车核载人数为 19 人,实载 31 人,超员 12 人。
庭审中,康某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今后不再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会导致车辆超出其核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校车安全涉及未成年人安全出行,提醒所有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及旅客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安全行驶。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