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公款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接上期)

5.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违纪行为。
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包括三种情形: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21个风景名胜区。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均为擅自举办,经审批同意举办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五种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形: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指无偿使用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