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州市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更新划定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17年划定、2021年调整的禹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城区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二)本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机械。
(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四)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禹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9日
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