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家可归的孩子找个家
“本院认为,何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不具备监护资格……”日前,就我市民政局起诉变更小华抚养权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支持起诉书。
“小华虽然年仅11岁,却已经辗转3个家庭。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个命运多舛的孩子,直到他再次有个家。”该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孙丽娜告诉记者。
小华家住农村,奶奶在其未出生时已远走他乡,爷爷、父亲于2017年相继去世,母亲何某改嫁。由于何某新家庭不接纳小华,小华跟着一个本家奶奶生活了数月。2018年,何某与邻村丧女的华某夫妇签订送养收养协议,华某夫妇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这一年,小华8岁,华某夫妇已年过半百。
初到华家时,乖巧懂事的小华深得养父母喜爱。然而,随着他一天天长大,一些言语传到他的耳朵:现在的父母不是他的亲生父母,他的亲生母亲不要他才把他送人了……渐渐地,他变得多疑,再加上养父母的管教简单粗暴,让他更认为自己是个没人爱的孩子。小华开始逃学、不服管教,甚至与养父母对骂、对打。在多种管教措施均无效后,身体不好的养父母决定放弃这个“不听话”的孩子。
“初次见到小华,是今年7月30日,在其养父母所在村村委会。听村干部说,小华之前在封闭学校上学,后来因为经常逃学被学校拒收,现在被安排在村小学上学,平时就住在村委会。那天,不管我们怎么问,待在院子里不肯进屋的小华一句话都不说。”孙丽娜回忆道。
小小年纪便失去亲人,无家可归,孩子的心理会不会出了问题?回到检察院,孙丽娜立马与市教体局联系,找心理咨询师对小华进行心理评估。次日,孙丽娜与心理咨询师再次去村里见了小华。在心理咨询师的耐心疏导下,小华终于打开心扉,表示不愿回养父母家。
既然小华不愿回养父母家,其养父母也不愿再抚养小华,那么,小华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呢?通过调阅相关卷宗材料、实地走访当事人,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民政部门在办理华某收养小华的收养登记中存在违法情形,小华的生母并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条件。
9月8日,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伟宏的主持下,一场不公开听证会专为此案而开。经过近2个小时的听、问,9名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华某夫妇与小华收养登记的处理意见。当天,该检察院便向民政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书。
9月13日,民政机关依法撤销了华某夫妇同小华的收养关系。因小华的生父已死亡,其生母何某当然为小华的监护人。然而,再婚的何某又生育了一双儿女,其丈夫坚决不同意抚养小华。
“如今,小华奶奶下落不明,其外祖父、外祖母年迈,经济条件不好,不具备抚养、监护能力,小华所在村委会虽然愿意对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受人员、环境、资金等因素限制,不具备监护能力和条件。我们评估后认为,目前民政部门最适合对小华进行监护。”孙丽娜说。
经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于10月20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何某对小华的监护资格之诉。次日,该检察院支持起诉书递到法院。
“经我们与民政部门协调,目前,小华在市内一私立学校上学,吃住在校。待判决后,我们会把孩子安置到儿童福利院。”孙丽娜说。